近年来
上门喂养宠物服务日益火爆
那么
代喂养服务完成后拿不到服务费怎么办
代喂养期间宠物丢失找谁赔
代喂养人喂养宠物时受伤谁担责
……
下面来看一看这些案例
小美养了4只宠物猫。因经常在周末及节假日出差,为方便照顾4只宠物猫,小美与宠物猫饲养爱好者小茵签订了《家务及宠物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小茵每周末提供上门代喂养服务一次,每次上门喂养服务费为100元,服务内容包括喂养宠物猫、清理耳朵、更换猫砂等。
2023年1月起,小茵按照协议约定,每周末上门喂养4只宠物猫。2023年4月,因小美长期出差有时来不及购买猫粮及猫砂等,小茵代购买猫粮16袋、猫砂10袋,共花费2500元。相关账单发至小美微信后,小美表示先不支付上述费用,上门喂养服务费和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并结算给小茵,小茵同意。但后续小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小茵支付费用,故小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按照约定支付上门喂养宠物服务费用以及其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小茵共24次向小美提供上门喂养宠物服务。小茵代购买猫粮16袋、猫砂10袋的花费明细已通过微信发至小美处,小美为此向小茵出具有签字及捺手印的欠条,载明“今收到小茵猫粮猫砂共计26袋共计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于2023年6月30日归还,特此证明”。法院认定小美与小茵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现小茵依约履行了自身义务,小美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定小美向小茵支付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小茵主张欠条载明的付款次日主张的起算时间、计算以25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喂养服务费24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最终确定以立案之日起算。
天天因工作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为照顾家里的小柴犬,天天在童心宠物店购买了上门喂养服务。2023年9月15日,童心宠物店工作人员上门喂养完毕后离开,9月16日小柴犬离家丢失。
天天认为,童心宠物店上门喂养时疏忽大意,在喂养后没有将入户门关闭,导致宠物狗丢失。事发后,天天将童心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总计22000元,其中购买柴犬花费为20000元、寻找柴犬花费为2000元。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天于2023年7月在阳光宠物店购买柴犬一只,双方签订《柴犬销售服务协议》并约定价款为20000元。2023年9月15日晚上,童心宠物店为天天购买的柴犬提供上门喂养服务,上门喂养期间天天家的房门钥匙由邻居代保管。2023年9月16日下午,天天购买的柴犬丢失。
虽然存在童心宠物店未将房门关好导致宠物狗从家中跑出丢失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期间有其他因素导致宠物狗丢失,且天天家中的房门钥匙也不是童心宠物店保存,天天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童心宠物店的行为是导致房门没有关好、宠物狗丢失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驳回天天的全部诉请。
李春因工作需要,雇佣王陆日常上门喂养宠物狗豆豆,并帮助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的朋友将自己的宠物狗毛毛寄存在李春家,12月10日,因李春出差,要求王陆帮忙一并喂养宠物狗毛毛,王陆上门时发现寄养宠物狗毛毛狂吠不止,故微信询问毛毛是否咬人,李春回复表示顺着它就没事。王陆上门喂养时,宠物狗毛毛突然扑向王陆并咬伤其左手。
事发后,李春支付了王陆的医疗费,但双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王陆将李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起,李春雇佣王陆上门喂养宠物狗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朋友将宠物狗毛毛寄养在李春家,2023年12月10日,根据李春的要求,王陆在喂养宠物狗毛毛时左手被咬伤,医院诊断结果为:狗抓咬伤(Ⅲ级暴露)。
本案中,李春与王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王陆提供的劳务包含喂养宠物狗,其在提供劳务时身体受到侵害,李春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王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养宠物狗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王陆自担20%的责任,李春承担80%的责任,由李春赔偿王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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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门代喂他人宠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